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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来源:吉林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09-03 22:12:45

吉林省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

三、初次创业补贴

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初次创业补贴。

正常运营1年以上是指小微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有正常营业收入;个体工商户每月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有正常营业收入。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四、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对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中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吉财税〔2019〕221号)。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2019年起,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见习单位2000元带教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19﹞64号)

六、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七、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

八、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

九、加大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一)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用于依法注册的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支持。

(二)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

用于对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创办的创业实训基地给予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兼职创办的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引领和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优先予以支持。

(三)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补助。经考核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给予补助。对创业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农户)达到30户以上,带动就业人数150人以上的给予补助。其中: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对当年已获得过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支持。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63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关于印发<< span="">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号)、《关于印发<< span="">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0号)

十、创业能力提升补助。

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师资和层次人才管理人员国内(外)培训补助

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4号)

十一、创业活动补助。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含奖励资金)、创业就业大型招聘会等创业活动,视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6〕30号)、《关于印发<< span="">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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