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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

来源:吉林市就业服务局 发布时间:2019-09-06 15:44:25

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

一、培训类

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紧缺急需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申报单位:社保局综合处 

联系方式:65070021

企业稳岗补贴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稳岗补贴。

申报单位:人社局失业保险管理处

联系方式:62049326

二、创业类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申报单位:就业局创业担保中心

联系方式:62047559

初创企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申报单位:就业局创业指导中心

联系方式:62049566

三、保障类

社保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企业缴纳社保保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申报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联系方式:62047524

税收减免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每年标准为78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为9000元。

申报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联系方式:6204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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