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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市就业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16:18:37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像 权利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0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岗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城镇户籍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城镇户籍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部门信息共享+实地核查审验+劳动者书面承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核实。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常住地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林就业创业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在线办理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此外,不同类别人员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要件(具体要件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初审公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要由

专职人员对认定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后, 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签署初步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后汇 总上报县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 件的,在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 复核认定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复核审验,经复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 «就业创业证»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在认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 办结时限街道 (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

务平台和县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模块中记载相关情况.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省)外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六)经查实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

(七)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其他情形。

 

吉林市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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