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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18-04-08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培训工作,推动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社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创业培训作为推进创业促就业和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浓厚社会氛围,推动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同时,各地要把创业培训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各创业培训机构,明确责任,并定期对创业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完善政策,为创业培训工作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500元。具体拨付程序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合字〔2007〕4号)规定执行。

(二)强化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经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进行创业的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所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可按现行规定的上限执行。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创业者或合伙经营创业(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政策给予全额贴息。

(三)完善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创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参加创业培训后实现自主创业人员,新创办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补贴。

(四)加大创业人才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带动更多人员实现就业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成为创业人才。对参加创业培训并成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三、夯实基础,着力推进创业培训机构和制度建设

(一)大力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为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省厅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及管理、师资选评及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文件精神,省厅将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机构年检制度,重点是检查创业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办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完成了年度创业培训任务,籍以对已成立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规范。从2010年开始,省厅将对全省通过年检的创业培训机构统一颁发牌匾,进行规范管理。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完不成年度创业培训工作任务的,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各创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创业培训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具备条件的大专院校建立创业培训机构,力争每所大专院校建立一家创业培训机构。

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创业培训师资建设,省厅每年将根据各地创业培训师资需求情况举办创业培训师资班,扩大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以满足创业培训工作开展的需要。同时,要适时举办提高班,提升现在创业培训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通过成立全省创业培训师资联谊会等形式,加强创业培训教师之间的交流。注意培训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努力使全省所有高校都有3名以上创业培训教师,以适应在高校中开展创业培训的需要。积极鼓励创业培训教师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教学补助费按每课时不低于40元的标准执行,创业培训培训师教学补助费按每课时不低于80元的标准执行。

(二)严格实行《创业培训合格证》制度。《创业培训合格证》由省厅统一印制,由各级人社部门分级编号,分级签发(以长春市为例,由长春市人社局直接负责发放的证书编号为:长人社创培字2010××××号;德惠市人社局直接负责发放的证书编号为:德人社创培字2010××××号),作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和创业培训机构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的凭证。要规范创业培训教材的管理和使用,各创业培训机构要统一使用国家编写的创业培训教材。

(三)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统计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及各创业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创业培训统计以创业培训机构为基层填报单位,实行季统计报告制度。每个季度下一个月的2日前,各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样式将上个季度本单位创业培训情况上报同级人社部门,并由人社部门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各级人社部门、各创业培训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填报,不得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及时、实用和有效。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通过统计分析了解创业培训的工作情况及特点、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建立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四)大力加强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一批覆盖第一、二、三产业的创业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创业者在模拟商业环境下,演练创业过程,积累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并实施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对见习培训基地培训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加大创业载体建设的投入,重点抓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街、生态农业园、特色专业市场等创业载体建设,打造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全民创业实训体系。

三、强化服务,努力提高创业培训合格率及创业成功率

(一)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社部门及各创业培训机构要努力拓宽招生渠道,对所有有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并有志于创业的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并及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支持,以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在教学过程中,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通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等专项活动,对各高校毕业年级中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普遍进行一次创业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并落实好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参加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指导和后续服务,促进其毕业后能够尽快实现创业。

(三)强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创业服务指导工作机构,会同工信、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办公,开展“一站式”服务,为创业者搭建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专家评析、创业培训、融资服务、政策咨询、创业孵化、后续服务等“八位一体”的创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合适的创业项目。突出抓好项目征集、遴选、评估、推介、培训、后续跟踪服务等关键环节。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创业就业)网,建立完善创业项目索引信息服务平台,让创业者可按照项目分类、所属行业、投资额度和经营模式快速上网查询,实现创业项目信息共享。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交流中心举办创业项目推介活动,组织各行各业专家,采取“会诊服务”、“上门服务”和“网上服务”等形式,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提高创业培训人员的创业成功率,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五、强化职责,扎实推进创业培训工作不断发展

创业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人社部门作为创业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创业培训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和工信等部门加大对创业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创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并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确保创业培训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成为引领和推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

六、加强宣传,为创业培训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通过采取电视访谈、现场采访、专题报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编写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业培训的重要意义、鼓励创业培训的政策措施。同时,要继续挖掘和发现本地创业培训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经验、新做法,并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主动参加创业培训,自主实现创业,为创业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创业  培训  通知

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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